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9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加重詐欺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31號刑事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辦案程式之規定,有違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79號聲請人 彭宥明 上列聲請人為加重詐欺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31號刑事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
2項辦案程式之規定,有違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對人民訴訟權等權利之保障,聲請解釋案。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3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辦案程式之規定,有違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對人民訴訟權等權利之保障,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
90條第1項、第61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據上開規定所示,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仍繫屬相關法院審理中,故系爭判決並非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