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監宣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監宣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監宣字第3號聲請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甲○○原住彰化市.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因罹患大腦質變等疾病,長期臥床,目前無意識及行為能力,仍在住院調查中,是相對人甲○○關於生活自理及照護能力顯有障礙,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而有宣告禁治產之必要,又相對人在台灣地區並無可代相對人處理事務之適當親屬,為此聲請宣告相對人禁治產等語。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業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死亡,有彰化縣政府回函暨本院職權調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既相對人已殁,即無為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自非有理,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謝仁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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