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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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號之犯罪,均減為詳如附表編號1、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3號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1、2號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等諭知,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條、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編號2號減刑部分不得抗告。
其他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毒品(施用二級毒品)│販毒│├───────────┼──────────┼──────────┼──────────┤│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年│├───────────┼──────────┼──────────┼──────────┤│犯罪日期│93.11月間某日起至│93.11月間某日起至│93年間至94.2月間│││94.02.23止│94.02.23止││├───────────┼──────────┼──────────┼──────────┤│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4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94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9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68號│第268號│3679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94年上訴字第2569號│94年上訴字第2569號│95年訴字第523號││實├─────────┼──────────┼──────────┼──────────┤│審│判決日期│95.01.04│95.01.04│95.10.26│├─┼─────────┼──────────┼──────────┼──────────┤│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95年台上字第4851號│95年台上字第4851號│95年訴字第52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8.31│95.08.31│96.01.19│├─┴─────────┼──────────┼──────────┼──────────┤│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條第2項│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2/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7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5月│3月15日│不予減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2、3應定執行刑│1、2、3應定執行刑│1、2、3應定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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