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2號
原告 張修信
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 律師
被告 李坤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追加起訴遷讓房屋部分,未繳納裁判費,查該追加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84,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