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72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二五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叁佰叁拾叁元由被告乙○○負擔,餘
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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