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雄上列受刑人前因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及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工作場所一百公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本院裁判有期徒刑9年確定,並於民國96年6月2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3年3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4年4月24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規定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2款、第4款、第3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