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7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7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719號原告 余健 訴訟代理人 楊國弘 律師被告 張冠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9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孫立婷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佑嘉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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