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8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8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84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莊世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動用之月平均餘額的百分之一‧六五計收帳戶管理費,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應計收之帳戶管理費百分之二十加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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