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77號債權人 林國勝
鄭清根 債務人 張良雄
張鴻森
一、債務人張良雄應分別給付債權人林國勝新臺幣200,000元、債權人鄭清根新臺幣35,000元,及均自民國112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鴻森應分別給付債權人林國勝新臺幣200,000元、債權人鄭清根新臺幣35,000元,及均自民國112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