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22號原告克立歐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 律師
楊祺雄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蘇燕貞 律師被告廣旭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七月六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