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280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何一平 債務人 吳家蓁 債務人 何鍾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壹拾元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陸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何一平前就讀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 何鐘興 、吳家蓁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3萬7,944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3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何一平於103年07月12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3萬0,349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何鐘興、吳家蓁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280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一平、何│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1│年息1.83%│││21710│鍾興、吳家│6月12日起│0月06日止││││元│蓁├──────┼──────┼───────┤││││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5.536%│││││0月07日起│││├──┼───┼─────┼──────┼──────┼───────┤│002│新臺幣│何一平、吳│自民國103年6│止民國103年1│年息1.83%│││108639│家蓁│月12日起│0月06日止││││元│├──────┼──────┼───────┤││││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0月07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一平、何│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710│鍾興、吳家│7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蓁│││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何一平、吳│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8639│家蓁│7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