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518號原告 黃素琴 訴訟代理人 曾宏達 被告 張簡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經被告同意負擔費用,由本院逕向天主教輔仁大學附設醫院函查;嗣天主教輔仁大學附設醫院回覆本院後再予另訂庭期依法通知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