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29號聲請人 龍小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0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5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陳俊亦┌──────────────────────────────────────────────────┐│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鼎宇企業有限│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35,182元│100年5月20日│0000000││││公司│業銀行大發│7││││││││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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