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0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建勳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3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重利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1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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