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528號聲請人 林俊維
1室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
幣壹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欠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相對人 陳建敏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