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5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 吳政民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804,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230,3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元1,000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9,328元。
㈡提出起訴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並提出兩造間之授信約定書。
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書記官蔡永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