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小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437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

王盈之

被告 曾俊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二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多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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