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79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379號

原告 莊异家

上列原告以被告 黃惠貞 涉犯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與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黃惠貞涉犯刑事案件,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原告指被告黃惠貞對其所涉犯刑事案件,尚未經檢察官向本院起訴繫屬於本院,亦未經被害人向本院提起自訴繫屬於本院。亦即本院尚無原告所指被告黃惠貞對其所涉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審理中。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併予駁回。(惟原告嗣仍得於其所指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於法院時,另行向繫屬之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法 官 謝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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