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38號聲請人 蔡采杏 即財團法人華梵大學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華梵大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華梵大學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華梵大學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76年7月18日以台(76)高第字第32749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7年4月13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53冊、第49頁第1273號)。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依民法第62條規定於99年10月14日經第8屆第9次董事會議及99年11月24日經第8屆第10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辦理變更,請求裁定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第8屆第9次董事會議紀錄、第8屆第10次董事會議紀錄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華梵大學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又財團法人華梵大學於民國99年12月1日發函報請主管機關教育部准予核備,經教育部於民國99年12月21日以臺高(四)字第0990210964號函復核准修訂捐助章程,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