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51號附民原告 黃璟雯 附民被告 張進旺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3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彩鳳
法官陳品謙
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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