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90號上訴人即被告 孫朱招治
孫寶華 孫端容 孫嘉微 即 孫素青 孫寶珠 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汝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9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0萬18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