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5號

原告李○霖地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李○璇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子浩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 方瑋琦 地址詳卷

葉家元 地址詳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彥竹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原易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翁碧玲

法官都韻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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