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154號
原告 何游素玉
訴訟代理人 何秀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亞真 (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謝亞真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規定。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謝亞真於112年8月31日死亡,有本院收文章、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被告謝亞真既於起訴後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明補正被告謝亞真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並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