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國字第5號上訴人 楊式強
楊式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間因111年度國字第5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萬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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