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02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NGUYENVANHA(中文名:阮文河,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