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02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NGUYENVANHA(中文名:阮文河,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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