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74號原告毅傳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 律師
蔡孟容 律師 黃榆婷 律師被告 巫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73,9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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