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8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才高八斗科技股份有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4萬1,033元,應繳裁判費11萬1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萬9,6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李佩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