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6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6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699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孟智 債務人馬 蔡英阿 債務人 蔡元 債務人 蔡德勝 債務人 林蔡秀鳳 債務人 蔡德慶 債務人 蔡侑錀
一、債務人 馬蔡英阿 、蔡德勝、林蔡秀鳳、蔡侑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零壹拾捌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九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依債權人提出之戶籍謄本資料,債務人蔡元、蔡德慶係設籍臺中市○○區○○路○○○○號即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其聲請依法無從准許。是本支付命令此部分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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