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2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承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9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承晏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暨被告辯解不足以採信之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吳承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6年1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詎其又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檢察官之聲請合法,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並經觀察、勒戒程序,仍未能徹底戒絕吸毒惡行,顯見意志不堅,惟念其施用毒品乃屬自戕行為,尚未害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989號被告吳承晏男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承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少年法院以95年度少調字第116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至民國96年1月29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而釋放,並為不付審理裁定;其復於9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上字619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6年1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戒斷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10月27日18時5分(即採尿時)回溯96小時前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嗣因警方查緝 周禧財 等人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另案偵辦),經警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核發之鑑定許可書通知吳承晏前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說明案情並採驗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前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吳承晏經傳雖未到庭,然其於警詢中陳稱採尿前最後一次施用安非他命為99年10月20日云云。惟查:
(一)被告尿液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檢驗,確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依其檢驗結果足以證明被告至少在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有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此有該單位出具之確認報告1份在卷可稽。
(二)且上開檢驗成績書上已載明係以GC/MS(即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而以氣相層析質譜法作藥物及其代謝物之定性及定量分析,幾乎不會有偽陽性反應產生,此已為藥物學界之通論。並經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之榮民總醫院台北分院以83北總字第3059號公函函示明確在案,本件被告自無可能因服用其他藥物,而產生有偽陽性反應之情形此外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99年查獲毒品案件嫌疑人尿液代碼姓名對照登記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所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轉碼編號:A00000000)、臺灣高雄少年法院95年度少調字第1168號裁定等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刑案前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檢察官李佳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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