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95號再審原告 葉錦松 再審被告 陳俊勳
葉錦鵬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再審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及第一、二審判決,依上開規定,應認再審原告之真意係就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9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再審原告主張廢棄本院上開確定判決之利益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4,96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