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9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59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5965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柯柏實 債務人 陳嘉琪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星瀚國際傳播有限公司鴻昇物流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第三人星瀚國際傳播有限公司、鴻昇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分別在新北市汐止區、桃園市蘆竹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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