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8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重利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因上訴不合法,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48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判決確定,因臺灣高等法院未對該案犯罪事實進行審理及判決,是就該等犯罪而言,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仍為本院),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7、13、14所示之罪,均合於民國96年7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要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予以減刑,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因此,除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如涉及法律變更,則就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應採從舊從輕原則。經查,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亦即受刑人為如附表編號13、14所示之犯行後,刑法業經修正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因修正前、後刑法關於定應執行刑上限之規定業經修正,足見法律已變更,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將定應執行刑之上限自20年提高為30年,顯非有利於受刑人,揆諸首揭規定,自應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減│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為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05.13│96年3月間某日│96年1月初某日│├────────┼────────┼────────┼────────┤│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862號│字第3862號│字第3862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708│96年度易字第708│96年度易第70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4.07│97.04.07│97.04.07│├───┼────┼────────┼────────┼────────┤││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案號│1487號│1487號│1487號││判決├────┼────────┼────────┼────────┤││判決│97.06.24│97.06.24│97.06.24│││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492號│字第2492號│字第2492號│└────────┴────────┴────────┴────────┘┌────────┬────────┬────────┬────────┐│編號│4│5│6│├────────┼────────┼────────┼────────┤│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6月初某日│96年6月間某日│96.07.04│├────────┼────────┼────────┼────────┤│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862號│字第3862號│字第3862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708│96年度易字第708│96年度易第70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4.07│97.04.07│97.04.07│├───┼────┼────────┼────────┼────────┤││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案號│1487號│1487號│1487號││判決├────┼────────┼────────┼────────┤││判決│97.06.24│97.06.24│97.06.24│││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492號│字第2492號│字第2492號│└────────┴────────┴────────┴────────┘┌────────┬────────┬────────┬────────┐│編號│7│8│9│├────────┼────────┼────────┼────────┤│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減│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為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年7月間某日│96年6月初某日│96年6月中旬某日│├────────┼────────┼────────┼────────┤│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862號│字第3862號│字第3862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708│96年度易字第708│96年度易第70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4.07│97.04.07│97.04.07│├───┼────┼────────┼────────┼────────┤││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案號│1487號│1487號│1487號││判決├────┼────────┼────────┼────────┤││判決│97.06.24│97.06.24│97.06.24│││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492號│字第2492號│字第2492號│└────────┴────────┴────────┴────────┘┌────────┬────────┬────────┬────────┐│編號│10│11│12│├────────┼────────┼────────┼────────┤│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5、6月間│96年6、7月間某日│96年6月間某日│├────────┼────────┼────────┼────────┤│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862號│字第3862號│字第3862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708│96年度易字第708│96年度易第70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4.07│97.04.07│97.04.07│├───┼────┼────────┼────────┼────────┤││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案號│1487號│1487號│1487號││判決├────┼────────┼────────┼────────┤││判決│97.06.24│97.06.24│97.06.24│││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492號│字第2492號│字第2492號│└────────┴────────┴────────┴────────┘┌──────────┬──────────┬──────────┐│編號│13│14│├──────────┼──────────┼──────────┤│罪名│重利│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3年6月間至94年1月29│93年7月21日至94年1月││年月日│日│3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021號等│7021號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4年度重訴字第1680號│94年度重訴字第168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4.12.05│94.12.05│├───┼──────┼──────────┼──────────┤││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重訴字第1680號│94年度重訴字第1680號││判決├──────┼──────────┼──────────┤││判決確定│96.12.03│96.12.03│││日期│││├───┴──────┼──────────┼──────────┤│備註│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7年7月30日以97年│於97年7月30日以97年│││度聲減字第718號裁定│度聲減字第718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9873號)│98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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