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尚彬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尚彬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查,是以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分別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3至6所示之罪刑,曾分別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及1年2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是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4日│100年9月14日│100年9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偵│││偵字第3168號│偵字第3581號│字第2327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00年度中簡字第│100年度訴緝字第││事實審││2623號│2852號│339號││├────┼────────┼────────┼────────┤││判決日期│100年11月9日│100年12月2日│101年12月1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00年度中簡字第│100年度訴緝字第││││2623號│2852號│339號││├────┼────────┼────────┼────────┤││確定日期│100年11月28日│100年12月26日│102年1月14日│├───┴────┼────────┼────────┼────────┤│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4251號(編│字第489號(編號│字第983號(編號│││號1-2定應執行有│1-2定應執行有期│3-6定應執行有期│││期徒刑9月)│徒刑9月)│徒刑1年2月)│└────────┴────────┴────────┴────────┘┌────────┬────────┬────────┬────────┐│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3次)│││├────────┼────────┼────────┼────────┤│犯罪日期│100年9月11日(2│100年9月12日│100年9月13日│││次)、100年9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3275號│字第23275號│字第2327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緝字第│100年度訴緝字第│100年度訴緝字第││事實審││339號│339號│339號││├────┼────────┼────────┼────────┤││判決日期│101年12月13日│101年12月13日│101年12月1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訴緝字第│100年度訴緝字第│100年度訴緝字第││││339號│339號│339號││├────┼────────┼────────┼────────┤││確定日期│102年1月14日│102年1月14日│102年1月14日│├───┴────┼────────┼────────┼────────┤│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983號(編號│字第983號(編號│字第983號(編號│││3-6定應執行有期│3-6定應執行有期│3-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徒刑1年2月)│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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