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83號原告 吳珀承 訴訟代理人 李冠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2,7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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