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屏小字第49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蔡性道
被 告 陳韻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壹仟壹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台幣肆萬肆仟壹佰
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