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9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2962號上訴人 章君浩 選任辯護人 李文中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侵上訴字第14號,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868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諭知上訴人章君浩無罪之判決,改判論處其犯乘機性交罪刑,並諭知緩刑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理由。並對如何認定:告訴人A女(姓名詳卷)之指訴,前後一致,有上訴人部分自白及卷附雙方LINE對話翻拍影本可佐,堪以採信;A女曾擔任何工作,無礙於犯罪事實之認定;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並不足採;其有本件犯意與犯行;均已依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三、上訴意旨謂:依A女所述,可知A女意識始終清明,性交有前戲,其事後依A女指示買宵夜等行為,證明其無乘機性交之主觀犯意;其在LINE之對話僅為安撫A女;原判決之解讀違背經驗法則等語,係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洪兆隆法官楊智勝法官吳冠霆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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