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0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壹小包(驗後重壹點叁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扣押之晶體一小包(驗後重一.三八公克),經送鑑驗後係安非他命,有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單乙紙附卷可稽,是故上開扣押之安非他命一小包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顯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惠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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