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裁定管理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25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甲○○被繼承人乙○○○(死亡)
生前住臺上列聲請人因代管被繼承人乙○○○遺產事件,聲請酌定遺產管理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遺產管理人之管理費用合計為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肆佰零柒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遺產經本院以94年度財管字第21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管理人,並以該裁定及94年度家催第109號民事裁定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於民國94年6月16日、94年11月4日刊登公告,期限分別至95年6月15日、96年1月3日屆滿,另被繼承人乙○○○於89年12月20日死亡,其大陸地區人民聲明繼承期限於92年12月19日屆滿。經查被繼承人乙○○○遺有現金2,256,704元、臺北市○○區○○段1小段13地號(持分10000分之448)土地暨地上康樂街162巷8號3樓房屋(所有權全部)、臺北市○○區○○段3小段409、410-1、410-4地號(持分均為3分之1)土地、臺北縣○○鎮○○○段○○○○○號(持分16之1)土地及臺北縣○○鎮○○○段○○○號(持分2分之1)土地,不動產依96年公告現值合計10,216,063元,以上遺產合計12,472,767元。依財政部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規定,管理報酬依財產總值1%計算結果為124,728元,另聲請人於管理本案遺產期間共墊付34,679元(內含本件裁判費用1,000元),則聲請人管理費用總計為159,407元,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94年度財管字第21號與94年度家催字第
109號民事裁定、刊登公告報紙影本、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8張、公告現值查詢表5張、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內湖分處函影本、管理費用計算表1份、墊付費用單據影本24張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查被繼承人乙○○○財產總現值計12,472,767元,管理報酬援例依上開要點規定按財產總值1%計算為124,728元,墊付費用計為34,679元,聲請人代管期間之管理費用總計為159,407元整,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