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38號聲請人 張鎮國 相對人 黃吳文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案外人 黃廉荃 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2年3月13日,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1年12月17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案外人黃廉荃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23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高雄市│三民區│灣華││683│建│││43.23│全部│││1││││││││││││└─┴───┴────┴────┴────┴────────┴─┴──┴──┴──────┴─────────┴──────┘┌───────────────────────────────────────────────────────────────────────────┐│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23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層│層│││││││││││││││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區○○路│灣華段68│加強磚造││││││││││││││││69.07││││全部│││1│38│640巷12弄5之│3地號│2層│35.28│33.79││││││││││││││││││││││6│1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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