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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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2號
聲請人 徐毓循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蔡嘉裕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2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087ND0040444-3
1
1000
002
雷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2NX0002864-4
1
120
003
雷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2NX0003467-8
1
67
004
雷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3966-0
1
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