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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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2號

聲請人 徐毓循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蔡嘉裕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2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雷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40444-3

1

1000

002

雷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2NX0002864-4

1

120

003

雷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2NX0003467-8

1

67

004

雷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3966-0

1

118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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