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更字第2號上訴人酉○○
己○○丁○○午○○戌○○申○○子○○亥○○○ 廖明麗 即未○○之承. 葉文慧 即未○○之承. 葉日揚 即未○○之承. 葉日宗 即未○○之承.上十一人共同送達代.上訴人辛○○被上訴人巳○○
戊○○寅○○壬○○丑○○辰○○庚○○卯○○癸○○甲○○即 葉素月 之承.丙○○即葉素月之承.乙○○即葉素月之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45,1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0,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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