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小字第128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1288號

原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告 蔡明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445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6年1月6日起陸續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服務,惟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費,尚積欠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補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57,445元未清償,嗣遠傳公司於108年12月27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揭費用及利息,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提出異議狀稱對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102號支付命令不服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戶籍謄本、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續約服務申請書、電話費帳單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僅提出異議狀虛泛空言實有爭議,未見理由說明,亦未提出任何事證,是被告空言抗辯,尚不足採。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前揭證據,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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