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51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51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516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邱彭碧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彭碧椒於民國93年11月20日向債權人訂立現金卡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利息按年息18%固定計息,延遲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息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因債權人於95年9月1日起終止現金卡業務,債權人於終止日依契約條款停止使用。倘終止日尚有現金卡欠款,屆期將自動適用本行「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主動將借款年限轉換為84期,利率以百分之15計算,詎料債務人邱彭碧椒自97年5月24日起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49,714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一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516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彭碧椒│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49714││月1日起│││││元│├──────┼──────┼───────┤││││自民國97年5│至民國104年8│年息15%│││││月25日起│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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