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訴字第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八四號
上訴人台灣高雄乙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壬○○選任辯護人郭泰煌被告辛○○被告己○○被告戊○○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乙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一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乙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八六七號、第一二九五二號、第一七九三八號、第二00一五號;移九六五五號、台灣士林乙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七八七號、台灣高雄乙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0一八號、台灣台北乙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0三九號、第三0四0號、第三0四一號、台灣台南乙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一四三號、第七六四七號、台灣高雄乙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三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壬○○行使變造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變造「丙○○」護照內頁壹張、扣案變造「己○○」護照內頁陸張、如附表一編號A1至A
4、附表二編號B1至B3、附表三編號C1至C6所示簽帳單「顧客收執聯」共計貳佰陸拾紙,如附表二編號B1至B3、附表三編號C1至C3所示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各該附表所示署押共計叁拾枚,如附表三編號C2、C3所示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偽造之「丙○○」署押貳枚,均沒收。
辛○○、己○○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戊○○共同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三編號C2、C3所示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偽造之「丙○○」署押貳枚,均沒收。
事實
一、壬○○明知國際航線飛機上乘客購買免稅商品,而以信用卡刷卡簽帳無法立即以電腦連線予以徵信之情,竟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五日起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止,連續以下列方式,先後持附表一至三所示各家發卡銀行之信用卡,於其往來台灣、香港之各家航空公司飛機上,或以自己名義刷卡,或偽造他人署押刷卡,多次詐購機上販售之菸、酒、化妝品等商品,足以生損害於真正持卡人、發卡銀行,其中亦涉及變造護照而生損害於外交部對於護照管理之正確性,詐購得手後均以購物價格之四成,賤賣予香港乙區自稱「 張錦福 」、「 許哲明 」等收贓者:
㈠壬○○明知其所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自八十八年三月份起,因陸續出現
繳款不正常之情,為償還乙下錢莊之債,明知已無支付信用卡帳款之能力,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詐欺取財概括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期間,利用搭乘國際航線飛機之機會,連續持附表一所示其自己為持卡人之四張信用卡,刷卡詐購機上商品(刷卡購物之時間及金額如附表A1至A4所示,此部份即台灣台北乙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0三九號、第三0四0號、第三0四一號、台灣台南乙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一四三號、第七六四七號、台灣高雄乙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三七九號併案部分)。
㈡壬○○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某日,在台南市○○路某處,拾得而持有甲○○所遺
失之皮夾,見其內有附表二所示三張信用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此三張信用卡侵占入己,且明知其非此等信用卡之真正持卡人,仍承前開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期間,利用搭乘國際航線飛機之機會,先後持附表二所示三張信用卡刷卡詐購機上商品(刷卡購物之時間及金額如附表B1至B3所示),並於結帳時佯為真正持卡人簽帳消費,連續在一式二聯之簽帳單第一聯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甲○○」之簽名(均同時各複寫署名一枚於簽帳單第二聯),以為「持卡人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約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用意之證明,而偽造該等簽帳單私文書,並交還結帳人員而行使該偽造簽帳單購物,使結帳人員陷於錯誤,將其選購之物品及簽帳單第一聯交付壬○○而詐欺得手,足以生損害於甲○○及附表二所示發卡銀行。嗣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壬○○搭乘 長榮 航空編號BR-856香港往桃園之班機,於機上故技重施,意圖以附表二編號B2之信用卡刷卡詐購商品時,為空服員 李宜玲 查覺有異而告知該信用卡無法使用,壬○○遂持附表二編號B3信用卡刷卡詐購商品得逞,經李宜玲將前開情形告知機上事務長,由事務長通知長榮航空乙勤人員報警查獲上情,並扣得甲○○所遺失如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三張(壬○○嗣經檢察官准予交保,此部份即台灣桃園乙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度偵字第三二五四號、第九六五五號、台灣士林乙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七八七號、台灣高雄乙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0一八號併案部分)。
㈢壬○○於八十八年十一月間,依中華日報所刊載廣告之聯絡方式,自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男子「方仔」處,以每張信用卡新台幣(下同)六千元代價,購得如附表三編號C1至C3所示丙○○等三人為持卡人之信用卡三張,壬○○並於取得三張信用卡後於台南市某處,先將其中編號C1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之「丙○○」中文簽名除去,並承前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在該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偽造「
CHUSHUHUA」英文簽名,足以生損害於丙○○,並予以變造前述信用卡之一部。
㈣壬○○於八十九年四月間,在友人辛○○位於台南住處,提及其有意收購信用卡
及護照基本資料彩色內頁,經辛○○以電話向住於新竹之妹己○○告知此事,辛○○及己○○均明知壬○○收購他人信用卡及護照基本資料彩色內頁均係為詐財之用,竟以每張信用卡及每份護照基本資料彩色內頁各五千元代價同意出售,並共同基於幫助壬○○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己○○於同年四月下旬某日,提供自己為持卡人如附表三編號C4至C6所示業已掛失之之信用卡三張及護照基本資料彩色內頁影印本一份,以郵寄方式送至台南辛○○住處,由辛○○轉交與壬○○;壬○○則於同年五月上旬某日,在台南市某處,將自己相片黏貼於己○○之護照內頁後再以彩色影印,用以變造己○○護照內頁共計六頁,足以生損害於外交部對於護照管理之正確性。壬○○變造護照得手後,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將前述二萬元代價(三張信用卡及一份護照基本資料彩色內頁)以匯款方式,匯至己○○設於新竹郵局郵政儲金帳戶(局號○○六○○○之九、帳號一六二九○四之九),附表三編號C4至C6所示信用卡三張,壬○○留作刷卡詐欺取財之用。
㈤壬○○於八十九年五月中旬某日,承前開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與戊○○共同
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在台南市○○路與海安路路口,由壬○○將附表三編號C2及C3所示庚○○、丁○○之信用卡交付戊○○,並以偽造每張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三千元之代價,僱用戊○○先將附表三編號C2及C3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上庚○○、丁○○之簽名除去,再行偽造「丙○○」之中文簽名於其上,足以生損害於庚○○、丁○○,並予以變造前述信用卡之一部;戊○○於三日後,於前述同一乙點,將偽造完成之前開附表三編號C2及C3信用卡交與壬○○。
㈥壬○○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趁其代台南市人山旅行社職員 黃惠珠 取回客戶劉
慶鴻委託黃惠珠代辦護照之機會,而持有 劉慶鴻 之護照,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前開護照侵占入己,並為免其持用他人信用卡在機上刷卡詐購商品為空服人員查覺,壬○○仍承前變造護照之概括犯意,先至台南市某處,將其自己護照內頁彩色影印後,再以自其他文件上剪取之印刷字體,予以拼湊成丙○○之姓名及不實之基本資料,再換貼於彩色影印後之基本資料內頁,復貼上自己之相片重行彩色影印後,黏貼於前述劉慶鴻之護照內頁,將原屬劉慶鴻護照變造成「丙○○」護照(護照號碼M00000000號、出生日期1953年12月13日、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足以生損害於劉慶鴻、丙○○及外交部對於護照管理之正確性。
㈦壬○○明知其非附表三編號C1至C6所示信用卡之真正持卡人,竟仍承前詐欺
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概括犯意,於附表三所示之期間,利用搭乘國際航線飛機之機會,先後持附表三所示前開信用卡於機上刷卡購物(刷卡時間及金額如附表C1至C6所示),並均於結帳時,佯為真正持卡人簽帳消費,在結帳人員交付一式二聯之簽帳單第一聯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丙○○」之簽名(按附表三編號C2、C3所示信用卡背面之原簽名欄之「庚○○」、「丁○○」均已偽造成「丙○○」之簽名;另附表三編號C4至C6所示信用卡,壬○○已得持卡人己○○授權而簽其名,均如前所述;此簽名均同時各複寫署名一枚於第二聯),以為「持卡人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約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用意之證明,而偽造該等簽帳單私文書,並交還結帳人員而行使該簽帳單簽帳購物,使該結帳人員誤以為均係真正持卡人購物而陷於錯誤,將其選購之物品及簽帳單第一聯交付壬○○收取,而詐得所購買之財物,足以生損害於丙○○、庚○○、丁○○及各該發卡銀行。
㈧壬○○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搭乘中華航空編號CI-六七一號高雄往
香港班機,又承前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以附表三編號C1及C3之信用卡,向空服員 吳孟樵林意娟 刷卡詐購機上商品(總計價值美金三百五十七元),並偽造「CHUSHUHUA」及「丙○○」之簽名於簽帳單上,將之交付與空服員吳孟樵與林意娟而行使該等偽造之私文書。壬○○又續持附表三編號C1丙○○(起訴書誤植為丁○○)之信用卡,向空服員林意娟刷卡購物(價值美金一百六十八元),並於簽帳單上偽造「CHUSHUHUA」簽名,而偽造前開簽帳單之私文書,並持交空服員林意娟而行使。嗣經機上座艙長 李志強 發覺有異,請壬○○出示護照受檢,壬○○遂基於行使變造護照之犯意,對李志強出示變造之丙○○護照(即原屬劉慶鴻所有之護照)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劉慶鴻、丙○○及外交部對於護照管理之正確性。經李志強查閱機上乘客名單並無丙○○之人,始知上情並報警查獲,於當日下午自香港將壬○○遣返回台,經警扣押壬○○所持變造之丙○○護照一本、變造之己○○護照內頁六張及附表三所示信用卡六張。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報請台灣高雄乙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台灣台北、士林、桃園、台南乙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原審併案審理。
理由
一、事實認定部分:㈠右揭事實欄一、㈠部分: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壬○○供認其有刷卡購物積欠帳款等事實,然否認其有詐欺取財犯意,辯稱其以自己信用卡購物,並非詐術,且積欠帳款係屬民事糾葛,且有為部分清償云云。經查:
1被告刷卡積欠帳如附表A1至A4所示帳款部分,業經各發卡銀行人員如花旗銀
行風險管理部 李宗賢 、荷蘭銀行風險管制部 施文彬 於警訊指訴明確,並有卷附附表一所示各發卡銀行回函所附簽帳單影本及消費明細等件在卷可稽。
2被告為警查獲後於警訊中業已坦承其係知悉國際航線飛機上乘客購買免稅商品,
以信用卡刷卡簽帳無法立即以電腦連線予以徵信,而連續持多家發卡銀行之信用卡,於其往來台灣、香港之各家航空公司飛機上,刷卡購買機上販售之菸、酒、化妝品等商品,得手後均以購物價格之四成,賤賣予香港乙區自稱「張錦福」、「許哲明」等收贓者等語明確,參以被告於附表A1至A4所示時間之刷卡紀錄及其出入境資料比對可知,被告均於數日間往返香港、台灣二乙,且刷卡金額龐大,顯非購物供己自用或人情交往贈與之用,足徵被告刷卡賤售牟取差額圖利之不法詐欺意圖灼然,被告所辯係屬民事糾葛云云,顯非可採。
3附表A3帳款所示之「531527」金額,與中國信託銀行於原審具狀所陳金
額「501807」出入一節,此係民事訴訟求償部分尚扣除被告清償部分金額及其他帳款所致,此有該銀行於原審具狀所述內容足以對照(見原審卷第一三八、一六七頁),然此亦不影響被告詐欺意圖之認定。
4附表A3帳款所示之「531527」金額之五十一筆交易中,有二十一筆交易
(即附表A3編號15、16、19、21至24、26至34、38、42、
43、45、48)金額為「194324」,係向各航空公司扣款成功(即銀行未核付此部份刷卡金額),雖據中國信託於本院具狀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一五三至一五九頁),然此部份僅屬認定被告壬○○係向各航空公司(原本以信用卡刷卡詐欺係向發卡銀行為之)詐欺取財,與其詐欺罪責成立無涉。
㈡右揭事實欄一、㈡部分:
1此部份事實訊據被告壬○○供認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二所示持卡人甲○○所述相符。
2被告刷卡積欠帳如附表二B1至B3所示帳款部分,業經各發卡銀行回函所附簽帳單影本及消費明細等件在卷可稽,堪信被告此部份自白與事實相符。
㈢右揭事實欄一、㈢部分:
1此部份事實訊據被告壬○○供認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三C1所示持卡人丙○○
於本院調查中(見本院卷第一六八、一六九頁)及花旗銀行風險管理部李宗賢於警訊所述情節相符。
2被告刷卡積欠帳如附表C1所示帳款部分,業經花旗銀行回函所附簽帳單影本及消費明細等件在卷可稽,堪信被告此部份自白與事實相符。
㈣右揭事實欄一、㈣部分:
訊據被告壬○○固供認其向辛○○、己○○取得而使用信用卡等情,然否認有變造己○○護照犯行,辯稱:此係「許哲明」在香港變造完成後,才交給伊使用;另伊未以每張五千元代價向己○○購買,係其事後自己決定匯款二萬元至己○○郵局帳戶云云。然查:
1此部份事實業據被告壬○○、辛○○、己○○前於警訊供認甚明,核與附表三C4至C6所示荷蘭銀行風險管制部施文彬於警訊時所述情節相符。
2被告刷卡積欠帳如附表C4至C6所示帳款部分,業經各該銀行回函所附簽帳單
影本及消費明細等件在卷,復有偽造己○○護照內頁六張、附表編號三所示C4至C6信用卡三張、己○○前開郵政儲金簿影本扣案可佐。
3前開偽造己○○護照(內頁六張),經送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屬偽造(按應係
變造)一節,亦有該局九十年九月十二日刑鑑字第一八六一五二號鑑驗報告可憑,是被告改口否認變造護照云云,顯與事實未合。又護照內頁係屬護照一部份,變造護照內頁自與變造護照無異,此部份待證事實已明,被告辯護人聲請函查護照核發主管機關一節(見本院卷第一一七頁),已無必要,附此敘明。
㈤右揭事實欄一、㈤部分:
此部份事實業據被告壬○○於警訊供認在卷,然訊據被告戊○○則否認有此犯行,辯稱:壬○○是自己和綽號「 小棟 」之人接洽,伊對於塗改信用卡背面簽名一事並不知情云云。然查:
1此部份事實業經被告壬○○迭於警訊、偵查及原審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八十
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九十年一月十八日審理時供承甚詳,衡諸被告壬○○為警查獲之初即坦承自己之犯行並供陳上情,其與被告戊○○間並無怨隙,誣指被告戊○○無減其刑責,且被告壬○○於檢察官偵訊中及於原審訊問時均未改其供述。
2被告壬○○所供其與被告戊○○曾先後多次見面之事實,亦為被告戊○○自承在卷,是被告壬○○對於其所委託偽造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之人,應不致有所誤認。
至於被告壬○○嗣於原審及本院調查中雖改以「是將信用卡交「小棟」之人偽造」云云,然其自警訊以來從未陳稱有該人存在,而至被告戊○○到案後,始稱有該人,卻又表示不知該人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為何,顯與常情有違,自應以被告壬○○於警訊、偵查等前供內容為可採。
3附表三編號C2及C3信用卡之持卡人各為庚○○及丁○○之事實,亦有花旗銀
行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回函及華僑銀行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八九僑銀信卡字第一二七號函可證,然被告壬○○所持有前開卡號信用卡背面之簽名,卻為「丙○○」一節,亦有扣案前開信用卡可證,足見該信用卡確遭人以塗改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之方式偽造無訛,是被告戊○○空言否認犯行,並不足採。
㈥右揭事實欄一、㈥部分:
訊據被告壬○○固供認其有侵占旅行社客戶劉慶鴻之護照等情,然否認有變造護照犯行,辯稱:該護照係於香港由「許哲明」變造所交付,非伊自行以照片影印換貼云云。然查:
1此部份事實業據被告壬○○前於警訊供認明確,核與證人即人山旅行社職員黃惠珠、證人劉慶鴻於警訊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變造「丙○○」護照一本扣案可佐。
2前開變造之丙○○護照,經送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屬偽造(按應係變造)一節
,亦有該局九十年九月十二日刑鑑字第一八六一五二號鑑驗報告可憑,是被告壬○○翻異前供,自不可信。
㈦右揭事實欄一、㈦㈧部分:
訊據被告壬○○固供認有持卡在機上購物等情不諱,然否認有何行使變造護照犯行,辯稱係座艙長要伊拿出護照來,伊才提出扣案之變造「丙○○」護照,且五月二十八日所購商品,伊並無拿到云云。然查:
1前開事實一、㈦部分,亦經證人即附表三C1至C6所示持卡人丙○○、庚○○
、丁○○、己○○指證明確,核與各發卡銀行人員如花旗銀行風險管理部李宗賢、華僑銀行 簡添丁 、匯豐銀行高雄分行 夏世明 、荷蘭銀行風險管制部施文彬等人於警訊所述情節相符。
2被告刷卡積欠帳如附表C1至C6所示帳款部分,有附表編號三所示信用卡六張
及各該發卡銀行回函所附簽帳單影本及消費明細等件在卷可稽。至於附表C3所示三筆交易,雖被告於交易當日即為警查獲,致未能取得所購商品,然此係詐欺取財後即時為追回贓物問題(按被告已自承所購之菸、酒,業已交付置於座椅下),核與被告偽造丙○○簽名詐購商品之犯行成立無涉。
3前開事實一、㈧部分,業據證人即華航座艙長李志強、空服員林意娟於警訊指證
甚詳,並有前開變造「丙○○」護照一本在卷足佐,被告壬○○於提出變造之「丙○○」護照時,並未言明其自己真正身分,仍持該變造護照交予座艙長李志強,被告此舉益證其提出該變造護照行使之犯意明確,自足認定成立行使變造護照犯行。
4被告辯護人聲請再予傳喚證人李志強、林意娟、吳孟樵部分(見本院卷第一0七頁),因此部分待證事實已明,本院認無再予傳訊必要,附此敘明。
㈧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四人前揭犯行,均堪認定。
二、法律適用部分:㈠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單純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
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二0九號、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00四號判決意旨可參)。次按持信用卡交易後,店員交付予持卡人簽名之簽帳單係一式二聯,其中第一聯由持卡人簽名後(同時複寫第二聯),即由商店店員交持卡人收執,係表明持卡人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約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是以持卡人於該簽帳單簽名之用意,係對所簽之金額負責之意,故為私文書,而其中第二聯則由持卡人提出交付予商店留存為請款憑據。再按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之簽名,亦屬信用卡之一部,予以將原有簽名除去,再行偽造他人簽名於上,自應變造信用卡之舉,均合先敍明。
㈡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增訂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該
條項規定:「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與前述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比較,以修正前之法律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㈢按護照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偽造、變造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係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增訂公布、同年月二十一日施行,本件被告壬○○前開偽造己○○、劉慶鴻護照(即扣案之丙○○護照)之犯罪時間,雖於該條例施行前,但被告壬○○變造後持以行使劉慶鴻護照(即扣案之丙○○護照)之時間,則係該條例施行後(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被告壬○○連續變造護照後,進而行使,應論以行使罪,則被告壬○○自得論以護照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行使變造護照罪,辯護意旨認應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偽造特種文書罪,自有未洽。
㈣被告壬○○所為如事實欄一、㈠犯行,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
財罪;所為如事實欄一、㈡犯行,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所為如事實欄一、㈢犯行,係犯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所為如事實欄一、㈣犯行,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變造護照罪;所為如事實欄一、㈤犯行,係犯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所為如事實欄一、㈥犯行,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第二百十二條之變造護照罪;所為如事實欄一、㈦犯行,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所為如事實欄一、㈧犯行,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護照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行使變造護照罪。被告壬○○偽造署押之所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及變造護照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壬○○前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變造護照等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變造護照罪,並各加重其刑。又關於被告壬○○變造護照後進而行使,應論以護照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行使變造護照罪。又被告壬○○一次偽造二張「丙○○」信用卡犯行,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僅論以一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壬○○就行使偽造私文書(即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之私文書)犯行與被告戊○○間,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壬○○所犯行使變造護照罪、侵占遺失物罪、侵占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論以行使變造護照罪,公訴人未審究前開護照條例之施行,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亦有未洽。至於被告壬○○於事實欄一、㈢所示向「方仔」購得丙○○等三人之信用卡部分,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於購買時,對於信用卡是否確係他人遭竊或遺失之贓物等事實,主觀上有故買贓物之認識,自難以該罪相繩。
㈤被告辛○○、己○○共同提供己○○已掛失之信用卡及護照內頁,幫助被告壬○
○刷卡詐欺取財,核被告辛○○、己○○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辛○○、己○○所為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並非實施正犯,在事實上雖有被告二人共同幫助,但被告辛○○、己○○應各負幫助詐欺取財責任(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七九三號判例意旨足參),公訴人認應論以共同正犯,亦有未合。又被告辛○○、己○○係屬幫助犯,依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㈥被告戊○○偽造信用卡背面簽名之私文書,供被告壬○○刷卡所為,係犯刑法第
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公訴人認被告戊○○所為係犯偽造署押罪,容有未洽,惟因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予以審理。被告戊○○就偽造私文書犯行與被告壬○○間,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而被告戊○○係以每張三千元之代價,為被告壬○○偽造信用卡背面之簽名,其所為偽造私文書犯行在於獲取前述代價,至於被告壬○○嗣後如何行使偽造信用卡及詐欺取財等犯行,難謂被告戊○○亦有犯意之聯絡,附此說明。
三、原判決就被告四人部分,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壬○○所犯係行使「變造」護照犯行,原判決誤論行使「偽造」護照,又於
主文欄漏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之犯罪構成要件,及對被告壬○○量刑過輕,均有未合。
㈡原判決附表有誤部分:
1附表一A4備註欄筆數,應為十三筆,而非三十四筆。
2附表二B1至B3所示刷卡期間、總金額、備註等部分,均有錯誤,應更正如本院判決附表二所示。
3附表三C1、C2、C4、C5、C6之刷卡期間有誤;另C1之刷卡總金額、筆數亦有錯誤;應更正如本院判決附表三所示。
4附表四編號一至八所示刷卡購物事實,原判決既已認定與被告壬○○無涉(如後所述),卻於附表C1編號二、三,C2編號三至七,重複論列。
5附表四編號十六至二十所示刷卡購物事實,確與被告壬○○無涉(如後所述),
原判決於附表B1編號一、二,B2編號三,B3編號一、二,併予論列。㈢被告壬○○就附表三C4至C6所示刷卡購物而於簽帳單上簽署「己○○」部分
,既此部份信用卡係被告壬○○向原持卡人即被告己○○購得,自屬獲其授權而得以己○○名義簽名刷卡,自無偽造「己○○」署名之犯罪可言,原判決就此部份亦論以偽造私文書犯行,自有未洽。
㈣被告壬○○究係何時、乙侵占被害人劉慶鴻前開護照,又係何時將該護照予以變造成被害人丙○○之護照,原判決均未認定,亦有不當。
㈤被告辛○○、己○○所為上情,意在獲取前述代價,應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
至於被告壬○○嗣後如何持己○○護照內頁予以變造,難謂此部份被告辛○○、己○○與壬○○亦有犯意之聯絡,原判決誤論以被告辛○○、己○○偽造護照罪,自有不當。
㈥被告戊○○所犯偽造私文書犯行,主文欄漏載「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之犯罪構成要件,亦有未合。
㈦附表一編號A1至A4、附表二編號B1至B3、附表三編號C1至C6所示簽
帳單顧客收執聯共計貳佰陸拾紙、如附表二編號B1至B3、附表三編號C1至C3所示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各該附表所示署押共計叁拾枚,均應沒收(如後所述),原判決所載顧客收執聯共計貳佰捌拾伍紙、附表二編號B1至B3附表三編號C1至C6所示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如各該附表所示署押共計玖拾伍枚,均有錯誤。
四、被告壬○○仍執前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另公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關於被告四人量刑過輕,其中對於被告壬○○部分,為有理由,而對於被告辛○○、己○○、戊○○等三人部分,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四人犯罪動機、目的,均為圖一己私利,被告壬○○竟多次利用機上刷卡徵信流程之便,先後持自己信用卡或他人遭偽造之信用卡,大量購物後賤價轉售牟利,其犯罪手段及情節嚴重,危害信用卡正常之交易秩序,其曾為警查獲後竟仍以同一手法再犯,先後刷卡詐欺取財之金額多達三百餘萬元,所生之損害甚鉅,念其犯後已與花旗銀行達成協議陸續進行清償(已清償十三萬六千元,業經證人 陳淑慧 證述屬實),且前未有犯罪科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併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被告辛○○及己○○明知壬○○收購信用卡、護照資料係為在機上持卡詐欺購物,卻貪圖小利予以幫助之情節,念其等二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良好等情,均量處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刑;又被告戊○○明知被告壬○○偽造信用卡背面簽名之目的在於刷卡,仍與之共同偽造信用卡,致生損害於真正持卡人及發卡銀行,犯後又否認犯行難認有悔悟之心,念其為該項犯行所得利益有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四項所示之刑。被告辛○○、己○○、戊○○所處前開有期徒刑部分,均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辛○○及己○○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五九、六十頁),其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均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均予以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至於被告壬○○辯護人聲請對被告宣告緩刑部分(見本院卷第一0三頁),查被告壬○○雖亦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六一至六四頁),然其前揭犯罪情節嚴重,且犯後未能全部坦認犯行,難認其無再犯之虞,且其經本院撤銷改判後,諭知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亦不合宣告緩刑之要件,附此敘明。
六、扣案之變造「丙○○」護照內頁一張、變造「己○○」護照內頁六張,均為被告壬○○所有,供其犯罪所用及預備之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而被告壬○○為本件犯行所使用之簽帳單「顧客收執聯」共二百六十紙雖未全數扣案,然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亦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沒收,至於前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已據被告提交與售貨商家,均非被告所有,爰不宣告沒收;然附表二B1至B3、附表三C1至C3各該項所示簽帳單之持卡人署押偽造部分,關於「顧客收執聯」之簽帳單部分,如前所述,既已宣告沒收,則其上偽造署押自不再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另關於「商店存根聯」之簽帳單部分,其上有附表二B1至B3、附表三C1至C3偽造署押,共計三十枚(按三十筆交易),及附表三編號C2及C3所示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偽造之「丙○○」之署押共二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七、台灣台北乙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0三九號、第三0四0號、第三0四一號、台灣台南乙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一四三號、第七六四七號、台灣高雄乙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三七九號及台灣桃園乙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度偵字第三二五四號、第九六五五號、台灣士林乙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七八七號、台灣高雄乙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0一八號移請併案審理部分,雖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因與本件業經起訴之犯行,分別具有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並予審究,附此敘明。
八、台灣台南乙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案審理部分:㈠該署八十九年偵字第一三五九八號(含九十年度發查字第六八五號、九十年度偵
字第一五二六號、第六九五九號):被告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台南為警查獲涉嫌冒用他人名義申請信用卡,並進而持申請所得信用卡消費詐取財物之犯行。
㈡該署九十一年偵字第二五三二號:被告戊○○九十年六月間,在台南乙區為警查
獲盜取他人信用卡內碼資料錄製於磁條,偽造信用卡販售得利,並收購他人信用卡之犯行。
㈢前開移送併案部分所陳被告戊○○犯行,因與本件被告戊○○單純為被告壬○○
偽造信用卡背面簽名之偽造私文書犯行態樣不同,難認係其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是就該前開移送併案部分,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九、公訴人另以被告壬○○亦犯附表四所示之刷卡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然訊據被告壬○○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該等刷卡日期伊均未出國,自無在飛機上刷卡購物等語。經查:
㈠附表四所示編號一至八,十六至二十所示之消費均係飛機上刷卡購物,有各該消
費之明細可資為證,然被告壬○○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六日、八十九年一月二日並無入出境之紀錄,有被告壬○○入出境查詢結果一紙可憑(見警卷第七七至八二頁),是被告既無此等日期之入出境事實,自無機上刷卡消費可言,從而被告辯稱此部份信用卡消費非其所為,應堪採信。
㈡附表四編號九至十五所示之消費部分,雖據證人丁○○否認係其所為,然該等消
費均在一般商家所為,有華僑銀行提供之消費明細可資參照,核其消費之乙點與被告壬○○慣於機上刷卡購物之犯罪模式不同,復參以該信用卡掛失時間係八十八年七月七日(有華僑銀行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回函可稽),而前開七筆消費之時間為八十八年七月六日,顯係於信用卡掛失之前之刷卡消費,且與被告壬○○使用該信用卡消費之日(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相距半年,是前開證人丁○○之信用卡為被告購得前,非無已遭他人使用之可能,則被告所辯此部份刷卡消費非其所為,洵非無據,既無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壬○○確有為該等消費,自難遽以其曾經持有該信用卡,推論被告壬○○即有此部份刷卡犯行。
㈢被告壬○○被訴上開部分均難成立犯罪,然此部分與其前開起訴經認定有罪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護照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謝靜雯法官黃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關於被告辛○○、己○○部分,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婉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附表一: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到案說明之部分(持自己遭停用之信用卡消費)
:共計一九0筆┌──┬─────────┬──────────┬─────┬─────┐│編號│發卡銀行/卡號│持卡人/最後繳款日或│刷卡期間/│備註││││停卡日│總金額││├──┼─────────┼──────────┼─────┼─────┤│A1│花旗銀行│壬○○│88.10.10至│信用額度十│││0000000000000000│88年11月09日強制停卡│88.11.10/│二萬/四十│││││488277元│二筆│├──┼─────────┼──────────┼─────┼─────┤│A2│美國(荷蘭)銀行│壬○○│88.10.10至│信用額度十│││0000000000000000││88.11.27/│二萬/六十│││││623689元│三筆│├──┼─────────┼──────────┼─────┼─────┤│A3│中國信託│壬○○│88.10.05至│信用額度十│││0000000000000000│88年11月08日強制停卡│88.11.27/│二萬/五十││││88年09月12日起未有繳│531527元│一筆││││款紀錄│││├──┼─────────┼──────────┼─────┼─────┤│A4│土乙銀行│壬○○│88.11.10至│信用額度三│││0000000000000000│88年10月29日停卡│88.12.08/│萬元/十三││││88年03月12日起無繳費│TW:200412│筆│││││JAP:75545││││││AUS:66637││└──┴─────────┴──────────┴─────┴─────┘附表二: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搭乘長榮航空香港往桃園班機返國後為警查獲之犯行
:共計十二筆┌──┬─────────┬──────────┬─────┬─────┐│編號│發卡銀行/卡號│持卡人/最後繳款日或│刷卡期間/│備註││││停卡日│總金額││├──┼─────────┼──────────┼─────┼─────┤│B1│中國國際商銀AVON卡│甲○○│88.12.30至│三筆│││000000000000││89.01.27/││││││53902元││├──┼─────────┼──────────┼─────┼─────┤│B2│中國信託CALLCALL卡│甲○○│期間同右/│三筆│││0000000000000000││42467元││├──┼─────────┼──────────┼─────┼─────┤│B3│渣打銀行郵政龍卡│甲○○│88.12.30/│一筆│││0000000000000000││26366元││└──┴─────────┴──────────┴─────┴─────┘附表三:華航高雄香港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查獲之犯行
:共計八十三筆┌──┬─────────┬──────────┬─────┬─────┐│編號│發卡銀行/卡號│持卡人/最後繳款日或│刷卡期間/│備註││││停卡日│總金額││├──┼─────────┼──────────┼─────┼─────┤│C1│花旗銀行│丙○○│88.12.18至│背面簽名「│││0000000000000000││89.05.22/│CHU-SHU-HU│││││94944元│A」/十一││││││筆│├──┼─────────┼──────────┼─────┼─────┤│C2│花旗銀行│庚○○(C1之副卡)│88.12.16至│信用卡面簽│││0000000000000000││89.05.20/│名經偽造為│││0000000000000000││101074元│「丙○○」││││││/九筆│││││││├──┼─────────┼──────────┼─────┼─────┤│C3│華僑商業銀行│丁○○│89.05.28消│同右/三筆│││0000000000000000│88年07月07日掛失│費美金525││││││元││├──┼─────────┼──────────┼─────┼─────┤│C4│荷蘭銀行│己○○│89.04.09至│十六筆│││0000000000000000│89年04月06日掛失│89.05.04/││││││106529元││├──┼─────────┼──────────┼─────┼─────┤│C5│荷蘭銀行│己○○│89.04.15至│八筆│││0000000000000000│89年04月06日掛失│89.05.02/││││││43498元││├──┼─────────┼──────────┼─────┼─────┤│C6│匯豐銀行│己○○│89.04.12至│三十七筆│││0000000000000000│89年04月12日掛失│89.05.09/││││││498009元││└──┴─────────┴──────────┴─────┴─────┘附表A1:持卡人壬○○,卡號000000000000000號┌──┬────┬──────────────┬────┬───────┐│編號│簽帳時間│消費項目│消費金額│偽造署押、數量│├──┼────┼──────────────┼────┼───────┤│一│88.10.10│JAAINFLIGHTDUTYFREECHIBA│27372│無││││JPJPY│││├──┼────┼──────────────┼────┼───────┤│二│88.10.13│同右│29020│無│├──┼────┼──────────────┼────┼───────┤│三│88.10.14│同右│17241│無│├──┼────┼──────────────┼────┼───────┤│四│88.10.16│CHINAAIRLINES-INFLIGHT│9648│無││││UTAIPEITWUSD│││├──┼────┼──────────────┼────┼───────┤│五│88.10.15│同右│8554│無│├──┼────┼──────────────┼────┼───────┤│六│88.10.16│同右│6752│無│├──┼────┼──────────────┼────┼───────┤│七│88.10.12│同右│9614│無│├──┼────┼──────────────┼────┼───────┤│八│88.10.18│同右│9035│無│├──┼────┼──────────────┼────┼───────┤│九│88.10.19│同右│6945│無│├──┼────┼──────────────┼────┼───────┤│十│88.10.14│JAAINFLIGHTDUTYFREECHIBA│29641│無││││JPJPY│││├──┼────┼──────────────┼────┼───────┤│十一│88.10.13│同右│27600│無│├──┼────┼──────────────┼────┼───────┤│十二│88.10.27│CHINAAIRLINES-INFLIGHT│4312│無││││UTAIPEITWUSD│││├──┼────┼──────────────┼────┼───────┤│十三│88.10.27│同右│8624│無│├──┼────┼──────────────┼────┼───────┤│十四│88.10.26│同右│6307│無│├──┼────┼──────────────┼────┼───────┤│十五│88.10.21│同右│9622│無│├──┼────┼──────────────┼────┼───────┤│十六│88.10.22│同右│9107│無│├──┼────┼──────────────┼────┼───────┤│十七│88.10.23│同右│9075│無│├──┼────┼──────────────┼────┼───────┤│十八│88.10.23│同右│9557│無│├──┼────┼──────────────┼────┼───────┤│十九│88.10.24│同右│8785│無│├──┼────┼──────────────┼────┼───────┤│二十│88.10.24│同右│9075│無│├──┼────┼──────────────┼────┼───────┤│二一│88.10.25│同右│7723│無│├──┼────┼──────────────┼────┼───────┤│二二│88.10.25│同右│8849│無│├──┼────┼──────────────┼────┼───────┤│二三│88.10.26│同右│9654│無│├──┼────┼──────────────┼────┼───────┤│二四│88.10.27│同右│9010│無│├──┼────┼──────────────┼────┼───────┤│二五│88.10.28│同右│4634│無│├──┼────┼──────────────┼────┼───────┤│二六│88.10.28│同右│5889│無│├──┼────┼──────────────┼────┼───────┤│二七│88.10.28│同右│8012│無│├──┼────┼──────────────┼────┼───────┤│二八│88.10.29│同右│8012│無│├──┼────┼──────────────┼────┼───────┤│二九│88.10.29│同右│9074│無│├──┼────┼──────────────┼────┼───────┤│三十│88.11.13│JAAINFLIGHTDUTYFREECHIBA│30000│無││││JPJPY│││├──┼────┼──────────────┼────┼───────┤│三一│88.11.20│QANTASAIRWAYSLTDMASCOT│14629│無│├──┼────┼──────────────┼────┼───────┤│三二│88.11.18│同右│14880│無│├──┼────┼──────────────┼────┼───────┤│三三│88.11.23│同右│14059│無│├──┼────┼──────────────┼────┼───────┤│三四│88.11.27│同右│13678│無│├──┼────┼──────────────┼────┼───────┤│三五│88.12.06│CHINAAIRLINES-INFLIGHT│6601│無││││UTAIPEITWUSD│││├──┼────┼──────────────┼────┼───────┤│三六│88.11.22│QANTASAIRWAYSLTDMASCOT│14974│無│├──┼────┼──────────────┼────┼───────┤│三七│88.11.08│CHINAAIRLINES-INFLIGHT│8235│無││││UTAIPEITWUSD│││├──┼────┼──────────────┼────┼───────┤│三八│88.11.08│同右│8619│無│├──┼────┼──────────────┼────┼───────┤│三九│88.11.09│同右│9613│無│├──┼────┼──────────────┼────┼───────┤│四十│88.11.11│同右│8007│無│├──┼────┼──────────────┼────┼───────┤│四一│88.11.12│同右│9608│無│├──┼────┼──────────────┼────┼───────┤│四二│88.11.10│JAAINFLIGHTDUTYFREECHIBA│8631│無││││JPJPY│││└──┴────┴──────────────┴────┴───────┘附表A2:持卡人壬○○,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編號│簽帳時間│消費項目│消費金額│偽造署押、數量│├──┼────┼──────────────┼────┼───────┤│一│88.10.10│BANKOFCHINA/HKAIRPORT│2141│無│├──┼────┼──────────────┼────┼───────┤│二│88.10.10│同右│145│無│├──┼────┼──────────────┼────┼───────┤│三│88.10.10│同右│100│無│├──┼────┼──────────────┼────┼───────┤│四│88.10.10│同右│1241│無│├──┼────┼──────────────┼────┼───────┤│五│88.10.10│同右│2069│無│├──┼────┼──────────────┼────┼───────┤│六│88.10.10│同右│4138│無│├──┼────┼──────────────┼────┼───────┤│七│88.10.10│中泰賓館股份有限公司│176│無│├──┼────┼──────────────┼────┼───────┤│八│88.10.13│JAAINFLIGHTDUTYFREE│30151│無│├──┼────┼──────────────┼────┼───────┤│九│88.10.14│同右│4751│無│├──┼────┼──────────────┼────┼───────┤│十│88.10.12│CHINAAIRLINES-INFLIGHT-U│2310│無│├──┼────┼──────────────┼────┼───────┤│十一│88.10.12│同右│4621│無│├──┼────┼──────────────┼────┼───────┤│十二│88.10.13│JAAINFLIGHTDUTYFREE│19489│無│├──┼────┼──────────────┼────┼───────┤│十三│88.10.14│同右│29583│無│├──┼────┼──────────────┼────┼───────┤│十四│88.10.15│CHINAAIRLINES-INFLIGHT-U│3980│無│├──┼────┼──────────────┼────┼───────┤│十五│88.10.16│同右│8890│無│├──┼────┼──────────────┼────┼───────┤│十六│88.10.16│同右│4622│無│├──┼────┼──────────────┼────┼───────┤│十七│88.10.19│同右│5840│無│├──┼────┼──────────────┼────┼───────┤│十八│88.10.21│同右│6937│無│├──┼────┼──────────────┼────┼───────┤│十九│88.10.22│同右│9507│無│├──┼────┼──────────────┼────┼───────┤│二十│88.10.22│同右│8832│無│├──┼────┼──────────────┼────┼───────┤│二一│88.10.22│同右│3886│無│├──┼────┼──────────────┼────┼───────┤│二二│88.10.23│同右│9250│無│├──┼────┼──────────────┼────┼───────┤│二三│88.10.23│同右│9250│無│├──┼────┼──────────────┼────┼───────┤│二四│88.10.24│同右│6937│無│├──┼────┼──────────────┼────┼───────┤│二五│88.10.24│同右│8928│無│├──┼────┼──────────────┼────┼───────┤│二六│88.10.25│同右│9603│無│├──┼────┼──────────────┼────┼───────┤│二七│88.10.25│同右│8671│無│├──┼────┼──────────────┼────┼───────┤│二八│88.10.25│同右│8318│無│├──┼────┼──────────────┼────┼───────┤│二九│88.10.26│同右│8768│無│├──┼────┼──────────────┼────┼───────┤│三十│88.10.26│同右│7708│無│├──┼────┼──────────────┼────┼───────┤│三一│88.10.26│同右│8671│無│├──┼────┼──────────────┼────┼───────┤│三二│88.10.27│同右│6648│無│├──┼────┼──────────────┼────┼───────┤│三三│88.10.27│同右│2890│無│├──┼────┼──────────────┼────┼───────┤│三四│88.10.28│同右│9217│無│├──┼────┼──────────────┼────┼───────┤│三五│88.10.28│同右│9121│無│├──┼────┼──────────────┼────┼───────┤│三六│88.10.28│同右│8671│無│├──┼────┼──────────────┼────┼───────┤│三七│88.10.28│同右│8960│無│├──┼────┼──────────────┼────┼───────┤│三八│88.10.29│同右│9635│無│├──┼────┼──────────────┼────┼───────┤│三九│88.10.29│同右│2312│無│├──┼────┼──────────────┼────┼───────┤│四十│88.11.05│JAAINFLIGHTDUTYFREE│28440│無│├──┼────┼──────────────┼────┼───────┤│四一│88.11.06│同右│28777│無│├──┼────┼──────────────┼────┼───────┤│四二│88.11.07│同右│17438│無│├──┼────┼──────────────┼────┼───────┤│四三│88.11.10│同右│13454│無│├──┼────┼──────────────┼────┼───────┤│四四│88.11.13│同右│30646│無│├──┼────┼──────────────┼────┼───────┤│四五│88.11.18│QANTASAIRWAYSLTD│15363│無│├──┼────┼──────────────┼────┼───────┤│四六│88.11.20│同右│15111│無│├──┼────┼──────────────┼────┼───────┤│四七│88.11.23│同右│13008│無│├──┼────┼──────────────┼────┼───────┤│四八│88.11.07│CHINAAIRLINES-INFLIGHT-U│7611│無│├──┼────┼──────────────┼────┼───────┤│四九│88.11.08│同右│9018│無│├──┼────┼──────────────┼────┼───────┤│五十│88.11.08│同右│4893│無│├──┼────┼──────────────┼────┼───────┤│五一│88.11.08│同右│9370│無│├──┼────┼──────────────┼────┼───────┤│五二│88.11.09│同右│9306│無│├──┼────┼──────────────┼────┼───────┤│五三│88.11.09│同右│2303│無│├──┼────┼──────────────┼────┼───────┤│五四│88.11.10│JAAINFLIGHTDUTYFREE│30367│無│├──┼────┼──────────────┼────┼───────┤│五五│88.11.11│CHINAAIRLINES-INFLIGHT-U│4605│無│├──┼────┼──────────────┼────┼───────┤│五六│88.11.11│同右│1982│無│├──┼────┼──────────────┼────┼───────┤│五七│88.11.11│同右│6844│無│├──┼────┼──────────────┼────┼───────┤│五八│88.11.11│同右│9018│無│├──┼────┼──────────────┼────┼───────┤│五九│88.11.12│同右│9014│無│├──┼────┼──────────────┼────┼───────┤│六十│88.11.12│同右│2302│無│├──┼────┼──────────────┼────┼───────┤│六一│88.11.13│JAAINFLIGHTDUTYFREE│29562│無│├──┼────┼──────────────┼────┼───────┤│六二│88.11.22│QANTASAIRWAYSLTD│14233│無│├──┼────┼──────────────┼────┼───────┤│六三│88.11.27│同右│13957│無│└──┴────┴──────────────┴────┴───────┘附表A3:持卡人壬○○,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號│簽帳時間│消費項目│消費金額│偽造署押、數量│├──┼────┼──────────────┼────┼───────┤│一│88.10.05│CHINAAIRLINES-INFLIGHT│7602│無│├──┼────┼──────────────┼────┼───────┤│二│88.10.12│同右│9623│無│├──┼────┼──────────────┼────┼───────┤│三│88.10.13│JAAINFLIGHTDUTYFREE│29712│無│├──┼────┼──────────────┼────┼───────┤│四│88.10.14│同右│29379│無│├──┼────┼──────────────┼────┼───────┤│五│88.10.15│CHINAAIRLINES-INFLIGHT│4618│無│├──┼────┼──────────────┼────┼───────┤│六│88.10.15│同右│4619│無│├──┼────┼──────────────┼────┼───────┤│七│88.10.15│同右│9076│無│├──┼────┼──────────────┼────┼───────┤│八│88.10.16│同右│1700│無│├──┼────┼──────────────┼────┼───────┤│九│88.10.16│同右│2310│無│├──┼────┼──────────────┼────┼───────┤│十│88.10.16│同右│4618│無│├──┼────┼──────────────┼────┼───────┤│十一│88.10.16│同右│8372│無│├──┼────┼──────────────┼────┼───────┤│十二│88.10.18│同右│1988│無│├──┼────┼──────────────┼────┼───────┤│十三│88.10.18│同右│6927│無│├──┼────┼──────────────┼────┼───────┤│十四│88.10.21│同右│6933│無│├──┼────┼──────────────┼────┼───────┤│十五│88.10.22│同右│8602│無│├──┼────┼──────────────┼────┼───────┤│十六│88.10.22│同右│10014│無│├──┼────┼──────────────┼────┼───────┤│十七│88.10.23│同右│1091│無│├──┼────┼──────────────┼────┼───────┤│十八│88.10.23│同右│6355│無│├──┼────┼──────────────┼────┼───────┤│十九│88.10.23│同右│9308│無│├──┼────┼──────────────┼────┼───────┤│二十│88.10.24│同右│2311│無│├──┼────┼──────────────┼────┼───────┤│二一│88.10.24│同右│8795│無│├──┼────┼──────────────┼────┼───────┤│二二│88.10.24│同右│8891│無│├──┼────┼──────────────┼────┼───────┤│二三│88.10.25│同右│9244│無│├──┼────┼──────────────┼────┼───────┤│二四│88.10.25│同右│9533│無│├──┼────┼──────────────┼────┼───────┤│二五│88.10.26│同右│5200│無│├──┼────┼──────────────┼────┼───────┤│二六│88.10.26│同右│8602│無│├──┼────┼──────────────┼────┼───────┤│二七│88.10.26│同右│8987│無│├──┼────┼──────────────┼────┼───────┤│二八│88.10.26│同右│9373│無│├──┼────┼──────────────┼────┼───────┤│二九│88.10.27│同右│8763│無│├──┼────┼──────────────┼────┼───────┤│三十│88.10.27│同右│8955│無│├──┼────┼──────────────┼────┼───────┤│三一│88.10.28│同右│8730│無│├──┼────┼──────────────┼────┼───────┤│三二│88.10.28│同右│9052│無│├──┼────┼──────────────┼────┼───────┤│三三│88.10.28│同右│9436│無│├──┼────┼──────────────┼────┼───────┤│三四│88.10.29│同右│8698│無│├──┼────┼──────────────┼────┼───────┤│三五│88.11.05│JAAINFLIGHTDUTYFREE│19503│無│├──┼────┼──────────────┼────┼───────┤│三六│88.11.06│同右│21343│無│├──┼────┼──────────────┼────┼───────┤│三七│88.11.06│同右│22754│無│├──┼────┼──────────────┼────┼───────┤│三八│88.11.07│CHINAAIRLINES-INFLIGHT│8598│無│├──┼────┼──────────────┼────┼───────┤│三九│88.11.07│JAAINFLIGHTDUTYFREE│28365│無│├──┼────┼──────────────┼────┼───────┤│四十│88.11.08│CHINAAIRLINES-INFLIGHT│4219│無│├──┼────┼──────────────┼────┼───────┤│四一│88.11.08│同右│4602│無│├──┼────┼──────────────┼────┼───────┤│四二│88.11.08│同右│9548│無│├──┼────┼──────────────┼────┼───────┤│四三│88.11.11│同右│9109│無│├──┼────┼──────────────┼────┼───────┤│四四│88.11.12│同右│46026│無│├──┼────┼──────────────┼────┼───────┤│四五│88.11.12│同右│8150│無│├──┼────┼──────────────┼────┼───────┤│四六│88.11.13│JAAINFLIGHTDUTYFREE│30665│無│├──┼────┼──────────────┼────┼───────┤│四七│88.11.18│QANTASAIRWAYSLTD│15312│無│├──┼────┼──────────────┼────┼───────┤│四八│88.11.20│同右│13900│無│├──┼────┼──────────────┼────┼───────┤│四九│88.11.22│同右│15075│無│├──┼────┼──────────────┼────┼───────┤│五十│88.11.23│同右│14190│無│├──┼────┼──────────────┼────┼───────┤│五一│88.11.27│同右│14139│無│└──┴────┴──────────────┴────┴───────┘附表A4:持卡人壬○○,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編號│簽帳時間│消費項目│消費金額│偽造署押、數量│├──┼────┼──────────────┼────┼───────┤│一│88.11.10│JAAINFLIGHTDUTYFREECHIBA│20245│無│├──┼────┼──────────────┼────┼───────┤│二│88.11.22│CHINAAIRLINES-INFLIGH│4618│無││││TAIPEI│││├──┼────┼──────────────┼────┼───────┤│三│88.11.22│同右│7312│無│├──┼────┼──────────────┼────┼───────┤│四│88.11.22│同右│7248│無│├──┼────┼──────────────┼────┼───────┤│五│88.11.22│同右│8851│無│├──┼────┼──────────────┼────┼───────┤│六│88.11.22│同右│8595│無│├──┼────┼──────────────┼────┼───────┤│七│88.11.22│同右│9108│無│├──┼────┼──────────────┼────┼───────┤│八│88.11.29│QANTASAIRWAYSLTD│14698│無│├──┼────┼──────────────┼────┼───────┤│九│88.12.01│同右│15197│無│├──┼────┼──────────────┼────┼───────┤│十│88.12.01│同右│8364│無│├──┼────┼──────────────┼────┼───────┤│十一│88.12.04│同右│13619│無│├──┼────┼──────────────┼────┼───────┤│十二│88.12.08│CHINAAIRLINES-INFLIGH│9229│無││││TAIPEI│││├──┼────┼──────────────┼────┼───────┤│十三│88.12.08│QANTASAIRWAYSLTD│14759│無│└──┴────┴──────────────┴────┴───────┘附表B1:持卡人甲○○,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編號│簽帳時間│消費項目│消費金額│偽造署押、數量│├──┼────┼──────────────┼────┼───────┤│一│88.12.30│JAAINFLIGHTDUTYFREECHI│29353│甲○○/二枚││││BA│││├──┼────┼──────────────┼────┼───────┤│二│89.01.27│QANTASAIRWAMASCOT│13119│同右│├──┼────┼──────────────┼────┼───────┤│三│89.01.27│同右│11430│同右│└──┴────┴──────────────┴────┴───────┘附表B2:持卡人甲○○,卡號000000000000000號┌──┬────┬──────────────┬────┬───────┐│編號│簽帳時間│消費項目│消費金額│偽造署押、數量│├──┼────┼──────────────┼────┼───────┤│一│89.01.27│QANTASAIRWAYSLTD│14427│甲○○/二枚│├──┼────┼──────────────┼────┼───────┤│二│89.01.27│同右│13333│同右│├──┼────┼──────────────┼────┼───────┤│三│88.12.30│JAAINFLIGHTDUTYFREE│14707│同右│└──┴────┴──────────────┴────┴───────┘附表B3:持卡人甲○○,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編號│簽帳時間│消費項目│消費金額│偽造署押、數量│├──┼────┼──────────────┼────┼───────┤│一│88.12.30│JAAINFLGHTDUCHIBA│26366│甲○○/二枚│└──┴────┴──────────────┴────┴───────┘附表C1:持卡人丙○○,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編號│簽帳時間│消費項目│消費金額│偽造署押、數量│├──┼────┼──────────────┼────┼───────┤│一│88.12.18│JAAINFLIGHTDUTYFREECHIBA│26542│丙○○/二枚│├──┼────┼──────────────┼────┼───────┤│二│88.12.31│CHINAAIRLINES-INFLIGHT-UTAI│1594│同右││││-PEI│││├──┼────┼──────────────┼────┼───────┤│三│88.12.31│同右│3875│同右│├──┼────┼──────────────┼────┼───────┤│四│88.12.31│同右│3875│同右│├──┼────┼──────────────┼────┼───────┤│五│89.01.20│同右│6412│同右│├──┼────┼──────────────┼────┼───────┤│六│89.02.24│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TAOYUAN│8120│同右│├──┼────┼──────────────┼────┼───────┤│七│89.03.01│CHINAAIRLINES-INFLIGHT-UTAI│8877│同右││││-PEI│││├──┼────┼──────────────┼────┼───────┤│八│89.05.20│同右│8686│同右│├──┼────┼──────────────┼────┼───────┤│九│89.05.21│同右│8748│同右│├──┼────┼──────────────┼────┼───────┤│十│89.05.21│同右│9217│同右│├──┼────┼──────────────┼────┼───────┤│十一│89.05.22│同右│8998│同右│└──┴────┴──────────────┴────┴───────┘附表C2:持卡人庚○○,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編號│簽帳時間│消費項目│消費金額│偽造署押、數量│├──┼────┼──────────────┼────┼───────┤│一│88.12.16│JAAINFLIGHTDUTYFREECHIBA│24188│丙○○/二枚│├──┼────┼──────────────┼────┼───────┤│二│88.12.18│同右│27896│同右│├──┼────┼──────────────┼────┼───────┤│三│89.05.22│CHINAAIRLINES-INFLIGHT-UTAI│8030│同右││││-PEI│││├──┼────┼──────────────┼────┼───────┤│四│89.05.21│同右│1187│同右│├──┼────┼──────────────┼────┼───────┤│五│89.05.21│同右│4718│同右│├──┼────┼──────────────┼────┼───────┤│六│89.05.21│同右│7248│同右│├──┼────┼──────────────┼────┼───────┤│七│89.05.21│同右│9342│同右│├──┼────┼──────────────┼────┼───────┤│八│89.05.20│同右│9123│同右│├──┼────┼──────────────┼────┼───────┤│九│89.05.20│同右│9342│同右│└──┴────┴──────────────┴────┴───────┘附表C3:持卡人丁○○,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編號│簽帳時間│消費項目│消費金額│偽造署押、數量│├──┼────┼──────────────┼────┼───────┤│一│89.05.28│CHINAAIRLINESINFLIGHT│美金168│丙○○/二枚│├──┼────┼──────────────┼────┼───────┤│二│89.05.28│同右│美金189│同右│├──┼────┼──────────────┼────┼───────┤│三│89.05.28│同右│美金168│同右│└──┴────┴──────────────┴────┴───────┘附表C4:持卡人己○○,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編號│簽帳時間│消費項目│消費金額│偽造署押、數量│├──┼────┼──────────────┼────┼───────┤│一│89.04.09│CHINAAIRLINES-INFLIGHT│8437│己○○/二枚│├──┼────┼──────────────┼────┼───────┤│二│89.04.13│同右│3487│同右│├──┼────┼──────────────┼────┼───────┤│三│89.04.15│同右│3389│同右│├──┼────┼──────────────┼────┼───────┤│四│89.04.15│同右│2612│同右│├──┼────┼──────────────┼────┼───────┤│五│89.04.18│同右│9311│同右│├──┼────┼──────────────┼────┼───────┤│六│89.04.18│同右│10087│同右│├──┼────┼──────────────┼────┼───────┤│七│89.04.18│同右│2860│同右│├──┼────┼──────────────┼────┼───────┤│八│89.04.20│同右│8892│同右│├──┼────┼──────────────┼────┼───────┤│九│89.04.20│同右│8923│同右│├──┼────┼──────────────┼────┼───────┤│十│89.04.22│同右│8598│同右│├──┼────┼──────────────┼────┼───────┤│十一│89.04.22│同右│9221│同右│├──┼────┼──────────────┼────┼───────┤│十二│89.04.26│同右│5794│同右│├──┼────┼──────────────┼────┼───────┤│十三│89.04.26│同右│8785│同右│├──┼────┼──────────────┼────┼───────┤│十四│89.04.26│同右│4486│同右│├──┼────┼──────────────┼────┼───────┤│十五│89.04.26│同右│5950│同右│├──┼────┼──────────────┼────┼───────┤│十六│89.05.04│同右│5697│同右│└──┴────┴──────────────┴────┴───────┘附表C5:持卡人己○○,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編號│簽帳時間│消費項目│消費金額│偽造署押、數量│├──┼────┼──────────────┼────┼───────┤│一│89.04.15│CHINAAIRLINES-INFLIGHT│7191│己○○/二枚│├──┼────┼──────────────┼────┼───────┤│二│89.04.17│同右│8183│同右│├──┼────┼──────────────┼────┼───────┤│三│89.04.19│同右│5090│同右│├──┼────┼──────────────┼────┼───────┤│四│89.04.20│同右│3538│同右│├──┼────┼──────────────┼────┼───────┤│五│89.04.20│同右│4469│同右│├──┼────┼──────────────┼────┼───────┤│六│89.04.20│同右│7573│同右│├──┼────┼──────────────┼────┼───────┤│七│89.04.22│同右│2174│同右│├──┼────┼──────────────┼────┼───────┤│八│89.05.02│同右│5280│同右│└──┴────┴──────────────┴────┴───────┘附表C6:持卡人己○○,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編號│簽帳時間│消費項目│消費金額│偽造署押、數量│├──┼────┼──────────────┼────┼───────┤│一│89.04.12│CHINAAIRLINES-INFLIGHT-U│8930│己○○/二枚│├──┼────┼──────────────┼────┼───────┤│二│89.04.12│同右│4568│同右│├──┼────┼──────────────┼────┼───────┤│三│89.04.12│同右│4636│同右│├──┼────┼──────────────┼────┼───────┤│四│89.04.15│同右│8961│同右│├──┼────┼──────────────┼────┼───────┤│五│89.04.15│同右│8949│同右│├──┼────┼──────────────┼────┼───────┤│六│89.04.17│同右│8949│同右│├──┼────┼──────────────┼────┼───────┤│七│89.04.17│同右│8079│同右│├──┼────┼──────────────┼────┼───────┤│八│89.04.18│同右│8961│同右│├──┼────┼──────────────┼────┼───────┤│九│89.04.18│同右│809│同右│├──┼────┼──────────────┼────┼───────┤│十│89.04.20│同右│6122│同右│├──┼────┼──────────────┼────┼───────┤│十一│89.05.04│同右│8961│同右│├──┼────┼──────────────┼────┼───────┤│十二│89.05.04│同右│4699│同右│├──┼────┼──────────────┼────┼───────┤│十三│89.04.22│同右│6726│同右│├──┼────┼──────────────┼────┼───────┤│十四│89.04.22│同右│9341│同右│├──┼────┼──────────────┼────┼───────┤│十五│89.04.22│同右│9030│同右│├──┼────┼──────────────┼────┼───────┤│十六│89.04.26│同右│7545│同右│├──┼────┼──────────────┼────┼───────┤│十七│89.04.26│同右│8855│同右│├──┼────┼──────────────┼────┼───────┤│十八│89.04.26│同右│4614│同右│├──┼────┼──────────────┼────┼───────┤│十九│89.04.27│同右│7046│同右│├──┼────┼──────────────┼────┼───────┤│二十│89.04.27│ANAIN-FLIGHTSALES│50807│同右│├──┼────┼──────────────┼────┼───────┤│二一│89.04.27│CHINAAIRLINES-INFLIGHT-U│5020│同右│├──┼────┼──────────────┼────┼───────┤│二二│89.04.30│JALKINAIHANBAI│28298│同右│├──┼────┼──────────────┼────┼───────┤│二三│89.04.30│同右│17971│同右│├──┼────┼──────────────┼────┼───────┤│二四│89.05.01│CHINAAIRLINES-INFLIGHT-U│4577│同右│├──┼────┼──────────────┼────┼───────┤│二五│89.05.01│同右│4833│同右│├──┼────┼──────────────┼────┼───────┤│二六│89.05.02│同右│5674│同右│├──┼────┼──────────────┼────┼───────┤│二七│89.05.02│同右│8967│同右│├──┼────┼──────────────┼────┼───────┤│二八│89.05.07│同右│7503│同右│├──┼────┼──────────────┼────┼───────┤│二九│89.05.07│同右│9253│同右│├──┼────┼──────────────┼────┼───────┤│三十│89.05.08│同右│8253│同右│├──┼────┼──────────────┼────┼───────┤│三一│89.05.09│同右│8503│同右│├──┼────┼──────────────┼────┼───────┤│三二│89.05.09│同右│2251│同右│├──┼────┼──────────────┼────┼───────┤│三三│89.05.03│ANAIN-FLIGHTSALES│51010│同右│├──┼────┼──────────────┼────┼───────┤│三四│89.05.04│同右│49633│同右│├──┼────┼──────────────┼────┼───────┤│三五│89.05.08│同右│42073│同右│├──┼────┼──────────────┼────┼───────┤│三六│89.05.09│同右│6153│同右│├──┼────┼──────────────┼────┼───────┤│三七│89.05.09│同右│51449│同右│└──┴────┴──────────────┴────┴───────┘附表四:
┌──┬─────────┬──────────┬─────┬─────┐│編號│持卡人/信用卡│消費項目│金額│時間│├──┼─────────┼──────────┼─────┼─────┤│一│丙○○/C1│JAAINFLIGHTDUTY│1324│88.12.23││││FREECHIBA│││├──┼─────────┼──────────┼─────┼─────┤│二│同右│同右│2648│同右│├──┼─────────┼──────────┼─────┼─────┤│三│同右│CHINAAIRLINES-INFLI│6412│89.01.02││││GHT-UTAIPEI│││├──┼─────────┼──────────┼─────┼─────┤│四│庚○○/C2│JAAINFLIGHTDUTY│28808│88.12.23││││FREECHIBA│││├──┼─────────┼──────────┼─────┼─────┤│五│同右│同右│14919│88.12.24│├──┼─────────┼──────────┼─────┼─────┤│六│同右│同右│2737│88.12.26│├──┼─────────┼──────────┼─────┼─────┤│七│同右│同右│26837│同右│├──┼─────────┼──────────┼─────┼─────┤│八│同右│同右│29424│同右│├──┼─────────┼──────────┼─────┼─────┤│九│丁○○/C3│高雄太平洋崇光百貨│25600│88.07.06│├──┼─────────┼──────────┼─────┼─────┤│十│同右│高雄唯尚電訊精品│7500│同右│├──┼─────────┼──────────┼─────┼─────┤│十一│同右│高雄青年路全國電子專│6900│同右││││賣店│││├──┼─────────┼──────────┼─────┼─────┤│十二│同右│高雄合歡國際有限公司│4700│同右│├──┼─────────┼──────────┼─────┼─────┤│十三│同右│高雄家樂福│4576│同右│├──┼─────────┼──────────┼─────┼─────┤│十四│同右│高雄七賢路全國電子專│6900│同右││││賣店│││├──┼─────────┼──────────┼─────┼─────┤│十五│同右│高雄家樂福│6864│同右│├──┼─────────┼──────────┼─────┼─────┤│十六│甲○○/B1│JAAINFLIGHTDUTY│27128│88.12.24││││FREECHIBA│││├──┼─────────┼──────────┼─────┼─────┤│十七│同右│JAAINFLIGHTDUTY│27128│88.12.23││││FREECHIBA│││├──┼─────────┼──────────┼─────┼─────┤│十八│甲○○/B2│JAAINFLIGHTDUTY│15485│88.12.23││││FREE│││├──┼─────────┼──────────┼─────┼─────┤│十九│甲○○/B3│JAAINFLIGHTDUCHI│28219│88.12.23││││BA│││├──┼─────────┼──────────┼─────┼─────┤│二十│同右│JAAINFLIGHTDUCHI│28689│88.12.24││││BA│││└──┴─────────┴──────────┴─────┴─────┘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護照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二項偽造、變造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