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5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5472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務人 陳秀蓮 (即 李聰明 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附祐 (即李聰明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育燕 (即李聰明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宙霖 (即李聰明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惠真 (即李聰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聰明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陸仟肆佰肆拾伍元,及其中壹拾壹萬伍仟陸佰叁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