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祥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謝祥鴻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07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民國112年5月15日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另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時間,係在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前,為上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經臺灣桃園地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299號案件簽結在案,有上開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
㈡、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均檢出大麻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故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1所示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重量與成分鑑定報告1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前含袋毛重1.3720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Marijuana)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851號卷第84頁)2吸食器具1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Marijuana)成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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