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3641號債權人 黃趙惠 上列債權人 黃趙惠因 與債務人 林錫銘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趙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林錫銘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