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聲再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一五號A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四二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以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四百二十六號刑事裁定在案,惟於上開裁定理由欄之事實認定諸多違誤,重要證物漏未審酌,特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規定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再審程序為就已確定之判決發現事實上錯誤或有錯誤之虞時所設之救濟方法,故提起再審,應對「確定判決」為之。本件聲請人對本院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四二六號裁定聲請再審,於法不合,其聲請再審,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陳清溪法官蘇重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