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98號原告 蘇寶珍 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 律師
林柏瑞 律師被告 蘇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曾怡嘉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98號原告 蘇寶珍 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 律師
林柏瑞 律師被告 蘇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