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7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675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顏大傑 債務人 李定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佰參拾貳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2,745,416│108年9月24日│1.95%│自108年10月24日起,│││元│││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002│4,577,269│108年9月24日│1.95%│自108年8月24日起,其│││元│││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